三、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中國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重視發揮法律法規制度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不斷推進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制化、規范化。以中國憲法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規;以中國共產黨章程為依據,制定了一系列中國共產黨黨內制度規定,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為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中國共產黨制定了一系列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1997年開始試行、2010年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提出嚴禁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比較全面地規范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潔從政行為,成為規范黨員領導干部從政行為的基礎性黨內法規。針對權錢交易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2007年頒布《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對黨員干部在經濟和社會交往中可能出現以權謀私等8種行為的處理辦法;2009年頒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明確提出嚴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以及損害企業權益等行為。為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頒布了《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明確要求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制定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如實報告本人收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產、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制定了《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這些規定,對維護國家利益、依法依紀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意識,具有重要作用。
為確保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中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度,以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200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法律形式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作出規定。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建立了行政監察、審計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中共中央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及《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規定,對黨內監督的各項具體工作進行規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