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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06—2011 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情況
年 度
人民陪審員參審
案件量(件)
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占一審
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 )
2006 339965 19 73
2007 377040 19 31
2008 505412 22 48
2009 632006 26 51
2010 912177 38 42
2011 1116428 46 50
探索建立人民監督員制度。2003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 年10 月,人民監督員
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通過從社會各界選任人民
監督員,依照監督程序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
程中出現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擬撤銷
案件、擬不起訴等情形進行監督與評議。從2003 年10 月
至2011 年底,各地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案件35514 件,提出
不同意人民檢察院原擬定意見的有1653 件,其中908 件的
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被人民檢察院采納,占54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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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審判、
執行等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國將加強對司法權的監
督制約作為改革重點,并推出加強法律監督一系列舉措。
加強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人民檢
察院、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和共享平臺,通
過審查批捕、受理來信來訪、當事人投訴、社會輿論、媒體報
道等途徑,及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和不應當
立案而立案的線索并依法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接到報
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
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強化對審查逮捕、
延長或者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等環節的監督。2011 年,
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19786 件,對偵查中的違法情況
提出糾正意見39432 件次。
加強對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對于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調解,如認為確有
錯誤,或者發現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定程
序影響司法公正的,檢察機關有權采取抗訴或者提出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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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等監督措施。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檢察建議后一個月內
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
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針對近年來
看守所、監獄內發生的個別惡性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檢察
機關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
查和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
促進依法文明監管。規范和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建
設,推進與監管場所的執法信息聯網和監控聯網,完善和落
實收押檢察、巡視檢察等工作機制,加強對監管場所的監
督。加強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監督,探索建
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開展保外就醫、看守所械具
和禁閉使用情況專項檢察。2012 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
確規定,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假
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或者書面意見的,應當將建議書或
者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檢察機關對司
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等12 種瀆職行為,可以通過調查核實
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員等措施進
行監督,依法懲治瀆職行為,維護司法廉潔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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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人權保障
加強人權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中國的立法機
關2004 年頒布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
入憲法;2012 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
總則。中國司法機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訊
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律師執業權
利,限制適用羈押措施,維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嚴格控制和慎用死
刑,健全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人員幫扶制度,完善
國家賠償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領
域的人權保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