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了《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要求凡從本市行政區域以外來京暫住人員,均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十六周歲以上(含十六歲)暫住期擬超過三個月的,必須申領《暫住證》。
1992年8月,小城鎮、經濟特區、開發區實行“當地有效城鎮戶口”制度。
1994年,建立以常住戶口、暫住戶口、寄住戶口三種管理形式為基礎的登記制度,并逐步實現證件化管理。
1995年7月,施行《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 一是“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的承受能力,提出務工經商人員總量控制要求”。二是維護北京社會治安。三是緩解就業壓力。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