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丹麥供油有限公司與 “星耀”(XING YAO)輪船舶所有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丹麥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于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為被申請人所屬的巴拿馬籍“星耀”(Xing Yao)輪提供485.1820公噸Fol80Cst及158.5280公噸Gas-Oil的船用油,費用為461,238.21美元。被申請人僅支付人民幣1,000,000元(折合美元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后該輪駛入廣東汕頭水域,被申請人已聯系好買家正準備向新的船東交船,情況較為緊急。為防止債權落空,申請人于2013年1月22日緊急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申請訴前扣押“星耀”輪,并責令被申請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擔保。“星耀”輪船長225米,船寬32米,型深17.81,載重噸62343,因噸位大無法靠泊碼頭,在汕頭港離岸約25海里水域拋錨,隨時可能駛離。
(二)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后,立即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要求申請人提供被扣船舶的具體地點;另一方面制作扣押船舶裁定書及扣船令。根據法律規定,海事請求權人應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本案海事請求權人提供了“星耀”輪已駛離香港海域進入廣東汕頭海域拋錨的證據,應由廣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扣船。申請人選擇訴前扣押該輪,且情況較為緊急,符合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的法定條件。經審查,廣州海事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準許申請人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扣押被申請人所屬的停泊于汕頭港的“星耀”輪;責令被申請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擔保。2013年1月24日,法官乘坐交通艇往返近七個小時,冒著海上風浪,在離岸25海里水域登輪扣押了六萬噸級的“星耀”輪;扣押船舶后,法官又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協商,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訴前調解,1月29日,申請人即從被申請人處得到全額賠款。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麥王國、巴拿馬等不同國家當事人及中國香港法域的糾紛,涉案船舶進入中國廣東海域后,中國內地法院通過及時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轄權訴前扣押船舶,并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僅用5天時間便高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2013年3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請人致函,對中國法院及時高效扣船解決糾紛表示感謝。
本案創下了廣州海事法院汕頭法庭的三項紀錄:“扣押外輪噸位最大”、“乘艇扣船離岸最遠”和“解決糾紛時間最短”。及時有效的扣船工作,對于首次到中國法院進行訴訟活動的外國當事人而言,是至關重要的維權途徑,是切實感受中國司法公信力的窗口。這一案件的圓滿解決體現了中國海事司法“實施精品戰略,打造一流品牌”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了國外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有利于樹立中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法官良好的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