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昨天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二審,多項更為嚴厲的修改彰顯了本市治理空氣質量“動真格”的決心。二審稿取消了罰款上限,還規定因大氣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賠償。此外,接到舉報污染線索但未依法查處;應公開的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等擬可追究政府相關部門責任人刑責。
備受關注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二審稿在廣泛征求專家、代表、市民建議意見后,特別新增“公共治理”章節,對政府、企業、公眾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共做出10項修改完善,從96條增至130條。
亮點
“公共治理”明確各方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不是一個人、一個部門的事,而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這是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過程中得到的普遍共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德林表示,在多次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后認為,防治大氣污染需建立公共治理機制,建議在結構上增加“公共治理”章節。
記者注意到,新章節中明確了政府、企業、公眾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責任、權利、義務。規定“由市和區縣政府對空氣質量負總責,排污單位落實治污主體責任,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社會加強監督,形成各負其責、共同治理的局面”。
政府職責
污染防治情況向社會公開
草案修改稿規定,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居于主導地位,應對大氣空氣質量負總責。修改稿建議,對政府責任條款進行修改并增加4條內容,承擔16項具體防治責任。
16項防治責任包括保障財政投入、統一信息公開、建立應急處置、完善舉報制度等。其中規定,環保部門應建立監測網絡,統一監測和發布大氣環境質量信息,發布空氣質量日報、預報、空氣重污染等專業信息。
遇嚴重污染,需啟動應急方案,通過電視、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并采取相應的機動車停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提供公眾減少戶外活動等措施。此外,應完善舉報制度,在接到公民舉報后,應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修改稿還明確提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和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的完成情況,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