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李瑞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生產、銷售偽劣食品添加劑案件
(一)簡要案情
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單位上海蒙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系公司工作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9月起,蒙凱公司低價購入河南省桐柏縣博源新型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落地級小蘇打258.33噸、內蒙古旭月集團有限公司小蘇打40噸及生產設備,同時定制標有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小蘇打編織袋5000只。將上述二種小蘇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進行烘干、粉碎、包裝后,分別銷往杭州、衢州等地,共計銷售偽劣小蘇打243噸,銷售金額達人民幣44.73萬元。2011年5月24日,執法人員在生產現場查扣了成品3.35噸、原料27.7噸及生產設備。經鑒定,從案發現場扣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成品為不合格產品。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上海蒙凱化工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鈉進行生產、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4.7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李瑞霞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馬文革、馬民學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瑞霞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上海蒙凱化工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瑞霞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馬文革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馬民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