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陳金順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生產、銷售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非法經營“病死豬”肉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陳開梅到莆田收購病死豬,并以每月人民幣2000元的報酬雇傭被告人張可把病死豬運輸到被告人陳金順租用的豬場,由被告人林彬霞進行屠宰后銷售給被告人陳金順,總銷售金額達30多萬元,違法所得12萬元。
陳金順收購病死豬肉后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違法所得20萬元。期間,每月以2000元至2500元的報酬雇傭被告人李游、陳志輝押車、收賬、運輸。被告人周勇、吳鴻夫妻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肉制成香腸等銷售,銷售金額7萬余元,違法所得1.5萬余元;被告人周建成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肉達3萬余元轉售;被告人孫沼然從陳金順處購買病死豬排骨轉售,銷售金額達7000余元,違法所得1000元。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陳金順租用的豬場中查獲尚未銷售的病死豬肉4060斤。經鑒定,送檢樣品含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病毒和豬圓環病毒2型,“揮發性鹽基氮”超標。
另查明,被告人陳金順曾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收購贓物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2萬元,2008年5月11日刑滿釋放。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金順低價收購病死豬肉轉售;被告人陳開梅、林彬霞向他人收購病死豬屠宰后銷售;被告人李游、陳志輝、張可明知陳金順、陳開梅生產、銷售的是國家禁止經營的病死豬肉,仍為其提供運輸等幫助,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非法經營罪,應擇一重罪處斷;被告人周建成、孫沼然等明知是病死豬肉仍購買,加工后銷售或直接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陳金順、陳開梅、林彬霞系主犯;李游、陳志輝、張可系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陳金順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陳金順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陳開梅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以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