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提交了一份決定草案,提請最高立法機關授權其批準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
“如果這個決定草案獲得通過,將意味著中國的地方政府首次擁有了一把‘尚方寶劍’,即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某些行政審批項目,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決定停止實施和調整。”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漢華說。
2012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了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的請示,請求國務院授權該省停止實施和調整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規定的部分行政審批。
8月22日,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決定批準廣東省“十二五”期間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隨后,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復研究、溝通,認定廣東省要求改革試點的行政審批中共有25項是由法律規定的,建議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這些行政審批,并起草了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決定草案。
“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國務院可以批準地方政府停止實施或進行調整;對法律設定的有關行政審批,國務院批準必須經最高立法機關的授權。”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國際慣例也是如此。
監察部部長、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級聯席會議召集人馬馼說,在一個省的范圍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是一種改革的試驗,可以不修改相關法律,采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的方式。
周漢華認為,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同意地方政府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這一舉措是對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推進和完善,實現了改革創新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于避免以往存在的“一改革就違法”的現象。
根據廣東省的請求,由法律規定的25項行政審批中,將有20項暫時停止實施。停止實施后,將通過行政許可、合同備案、核定經營范圍、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等方式監管。另外5項,主要是調整實施機關,將審批權進一步下放。
“由最高立法機關授權國務院批準地方政府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向外界傳遞了一個非常明確的信號:中國將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竹立家分析說。
2001年10月,中國全面啟動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十多年來,國務院部門和各省區市大幅精簡行政審批項目,經過多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削減了近七成。但是,依舊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管理隨意性大、權力濫用風險突出等問題,特別是日益凸顯的“權力尋租”現象,引起社會的普遍不滿。
“廣東省處在我國改革開放前沿,市場發育程度較高,經濟社會發展正全面進入轉型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十分迫切。”馬馼說,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可以為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據馬馼介紹,在一個省先行試點,經過一段時間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再通過修改有關法律全面推行;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或者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可以再恢復執行有關法律,這樣做有利于有效降低改革的風險和難度,保障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改革越到后面越難改,改革就是虎口拔牙。”周漢華說,接下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出路,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改革的決心和勇氣,是否動真格、碰“硬骨頭”;二是時勢,即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壓力機制。
竹立家表示,簡政放權已是大勢所趨,廣東的改革試點值得期待。通過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行政審批體制,審批權過于集中帶來的難題方能破解,“小政府、大社會、大市場”目標方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