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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與關注此案的一名女士抱在一起失聲痛哭。京華時報記者陶冉攝/視頻
永州副市長蔣建湘庭審后(正在上車)被媒體堵截采訪。京華時報記者陶冉攝
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案昨天二審開庭,經(jīng)過4個小時的激烈辯論,合議庭經(jīng)休庭評議認為該案基本事實已經(jīng)查清,法官最終宣布擇期宣判。
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和浦志強在庭審中,直指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違法。永州市勞教委主任蔣建湘出庭應訴,在最后陳述中向唐慧表示歉意。
勞教唐慧是違法還是不當
昨天上午8點半,庭審準時進行,包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在內的約200人旁聽了全過程。
雙方分別陳述上訴狀和答辯意見后,法庭將本案爭議的焦點歸納為三個: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不予賠償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永州市勞教委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shù)姆绞健⒎秶蛿?shù)額是什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由于雙方分歧巨大,控辯雙方焦點實際均集中在“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實施勞教是否違法”上。
去年8月2日,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做出勞教一年零六個月的決定。8月10日,湖南省勞教委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該決定,認為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以不予勞動教養(yǎng)”。
唐慧的辯護律師認為,以上撤銷決定是對唐慧勞教違法性的直接根據(jù)。唐慧上訪是萬般無奈下的申冤之舉,并不違法,根據(jù)國家《信訪條例》,“教育和訓誡均排除勞教的適用”。
永州市勞教委則堅持認為,勞教決定被撤銷是由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及出于對唐慧女兒的人文關懷,并不違法,故不需賠償。此說遭到唐慧代理律師的質疑,因撤銷決定依據(jù)的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該項包括5種情形,“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只是其中之一,還包括“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等。徐利平律師指出,即便是“明顯不當”,對方也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