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偏“過勞”現象 重在完善法規
國民身體素質是世界公認的社會進步指標,“過勞”現象不容忽視。有關專家表示,政府部門應從制度設置、法律措施、社會保障等方面采取措施,對“過勞”現象進行糾偏。
華東師范大學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認為,勞動監察部門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必須加以干預,不能因企業能帶來經濟效益而對其侵權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另一方面,應避免勞動法規嚴重滯后于現實需求。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華說,1994年,日本開始對“過勞死”進行法律干預,死者家屬首次通過司法途徑向用人單位索賠。2001年底,日本又對“過勞死”相關法規提出修改建議。比如,判斷雇員是否因工作過度而死亡時,過去只考察雇員死前一周的工作情況,新規定則考察在最后的2個至6個月里雇員每月加班是否超過80小時,以此作為判斷“過勞死”的依據。
相比之下,我國雖已建立一定的勞動保障制度,但沒有充分考慮目前發展階段下大量腦力勞動者的巨大壓力,工傷條例沒有針對“過勞死”的規定,只明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突發疾病死亡的,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可以視同工傷。而對于限制超時加班問題,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條文和制衡機制,既缺乏必要的法律武器,也缺乏有效的維權機制。
“過勞”,并非我國現代化進程無法繞過的門檻。有關專家認為,我國法律在保護勞工的休息權、報酬權和勞動條件等方面,急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增加衡量勞動強度等更明晰的指標,明確“過勞死”的責任承擔形式。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