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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稱與強奸罪邏輯矛盾

2013-12-09 09:12:52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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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獲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該罪名。并稱,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建言

人大代表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

孫曉梅呼吁,按照我國已簽署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刑法應該廢除此罪,對與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無論幼女是否自愿,無論有無金錢給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來定罪(按照現行刑法應定強奸罪),以確保刑法對幼女實行無歧視(差別)的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中央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中華女子學院女性學教授孫曉梅,從2010年開始連續多年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5月、7月,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就其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建議作出了答復。

孫曉梅介紹,嫖宿幼女是指行為人在幼女主動、自愿或者基于某種原因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明知賣淫者為幼女而進行嫖宿的行為。依據現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她認為,該罪的“刑罰畸輕”,因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論處,而強奸罪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分析

嫖宿幼女罪存在嚴重欠缺

除了刑罰偏輕,在孫曉梅看來,嫖宿幼女罪還有幾方面的嚴重欠缺:

其一嫖宿幼女罪對幼女年齡沒有設立底限,14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幼女”的上限,這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10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

其二該罪忽視了兒童賣淫活動中兒童“被利用”的一面,聯合國《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將“兒童賣淫”定義為:“指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的行為,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優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所有兒童賣淫活動中的兒童均被推定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刑法客觀上確認了其賣淫牟利的“自主性”。

其三該罪是對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視,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刑法對幼女的保護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對奸淫“良家幼女”的行為仍按照強奸罪處罰,而對于奸淫“賣淫幼女”的行為,處罰力度與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建議

進行執法調研執法檢查

孫曉梅呼吁司法機關先出臺司法解釋,也建議最高立法機關對設立嫖宿幼女罪十多年來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調研、執法檢查。孫曉梅期待,在未來涉及該罪名的修改或廢除時,能讓婦女兒童保護團體及其專家參與并充分論證。

對此,最高法指出,嫖宿幼女罪的規定,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最高法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法院會進一步規范該罪的適用。

□回應

最高法:廢除罪名有充分理由

今年7月30日,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簽發了《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復》,回答孫曉梅代表的建議。答復中,最高法表示,對于孫曉梅提出的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完全贊成。并認為,這無論是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10月24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理由1 能夠解決法律矛盾

最高法院指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奸罪與嫖宿幼女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是否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最高法院在答復中表示,希望能夠共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將加強調研,進一步研究規范該罪的適用。

理由2 更好保護幼女名譽

最高法指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目標。

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是也同時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司法實踐中,許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長對該罪名都非常不滿,社會各界特別是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部門對該罪名普遍不認可。

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未成年人保護法更是吸收了《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對幼女進行不當的道德評判,往往會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嚴重的精神傷害,違背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背離了文明國家對兒童保護的初衷。

理由3 廢除能解決根本問題

因廢除的建議,遲遲沒有能夠得到實現,因此孫曉梅代表“曲線救國”,同時向最高法建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在其建議中,她向最高法提出了“應當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標準、出臺規范性文件”的意見。

最高法經過研究認為,只有廢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同時,最高法在答復中公布的一組數字也顯示,該罪名實際上已經被架空。

最高法在答復中稱,嫖宿幼女罪數量較少,2010年全國收案37件,2011年全國收案30件,2012年全國收案41件,平均每個省份一年只有一件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也未發現疑難或者量刑過于不平衡的問題。

法工委:簡單取消不是解決辦法

今年5月23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939號建議的答復》中稱,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對于孫曉梅代表提出的研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計劃,納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考慮。對所有幼女一視同仁、平等保護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將在今后的相關立法工作中注意和考慮。

闡述1 實踐中實際判處案件較少

答復中,法工委首先闡述了嫖宿幼女罪的由來。全國人大法工委指出,組織、強迫幼女賣淫,嫖宿幼女等以幼女為性侵害對象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嚴重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應當予以嚴懲。其中,嫖宿幼女行為為組織、強迫賣淫提供的買方市場,是整個犯罪鏈條中的重要一環,應當予以專門打擊。

為了加強對幼女的保護,加大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力度,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將強迫幼女賣淫作為強迫賣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并規定對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處罰”。《決定》的規定體現了對受害幼女的特別保護,但是從《決定》實施的情況看,因為各種原因,實踐中實際判處的案件比較少,效果很不理想。針對這種情況,為有利于嚴格執法,1997年修改刑法時,專門增設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罰設定了較為嚴厲的法定刑。

近年來,一些地方嫖宿幼女的案件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陸續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見和建議。

對于這些意見和建議,總體來看,意見分歧比較大。但是,簡單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復到1991年《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的按照強奸罪處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闡述2 大量案件未能進入司法程序

法工委認為,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與所謂“處刑過輕”相比,更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進入司法程序。

二是有一些明顯屬于強奸性質的案件,被作為嫖宿幼女罪處理,確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為人明顯使用了強迫、威脅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強迫、威脅手段,依法應當屬于強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處理了。有的錯誤地認為只要給付錢財了,就是嫖宿,進而把引誘、欺騙在校學生等未成年人發生有償性關系這種奸淫幼女的犯罪行為,也按照嫖宿幼女處理,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引發群眾非議的主要是這類案件”,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的界限,并加強法律監督,保證嚴格執法。此外,從實踐中的情況看,即使是奸淫幼女罪的規定,在一些地方也還存在加強監督、嚴格執法的問題。

(記者 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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