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發生概率計分表(圖一)
涉案風險因子 引發風險的概率 分值
職務級別 低(鄉科級) 1分
涉案人數 中(8人 ) 2分
職 業 中(法官) 2分
風險影響程度計分表(圖二)
涉案風險因子 影響程度 分值
媒體關注 中(省級媒體報道) 2分
第三方介入 低(律師介入) 1分
上訪可能性 低(預計親屬上訪) 1分
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員一般為國家工作人員,多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較強的綜合素質和復雜的社會關系。涉案因素的復雜性導致此類案件的查辦過程存在著特殊的風險。因此,構建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對反貪辦案過程中潛在的風險予以及時評估、及時預警以及有效應對極為必要。可以說,構建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是檢察機關積極適應時代發展的創新舉措,是檢察機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確保反貪辦案取得良好綜合效果的有益探索,更體現了檢察機關自我完善的努力。
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是指檢察機關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涉案因素進行全盤性的考量、分析,研判出在立案、偵查取證、采取人身或財產強制措施等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及時作出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應對的一種工作機制。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檢察業務專屬性。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只能由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做出。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涉案風險進行的評估是專屬于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偵查人員的檢察業務活動。第二,程序啟動階段性。反貪案件屬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偵查人員會經歷完整的初查、立案、偵查等過程。其中,反貪案件的立案是涉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關鍵程序,具有法定的標準和嚴格的審查過程。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啟動通常是在立案階段。第三,評估因素多樣性。反貪辦案風險評估應當考察綜合性因素。例如涉案人數、涉案人員的健康狀況、涉案人員的職務級別、涉嫌犯罪數額、涉案款物的流向、涉案人員的社會關系、涉案人員的家庭情況,等等。第四,目的指向的明確性。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的目的是為了及時研判并有效應對辦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風險,確保取得好的辦案效果。
筆者認為,反貪辦案風險評估機制的構建應該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風險評估對象
所謂風險評估對象,就是指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案件。筆者認為,存在以下情形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一是涉嫌犯罪金額不大的要案;二是涉嫌犯罪金額較小、情節輕微、深入擴大偵查前景不明朗、把握不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且涉嫌犯罪,但存在特殊情況,沒有中飽私囊行為的;四是單位涉嫌受賄犯罪,但涉案金額大多用于公共活動沒有中飽私囊的;五是五人以上涉嫌共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較多的;六是涉嫌犯罪行為在法律、政策上存在爭議的;七是立即立案偵查可能會影響當前大局的;八是初查工作已經窮盡,但對是否立案偵查把握不準的;九是其他可能妨礙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充分體現的。
對于上述類別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反貪部門應高度警覺,及時啟動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及時研判風險,有效應對風險,尤其是對這些類型的案件擬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擬采取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擬作出扣押、凍結財產決定時,更要強化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二、風險評估步驟
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風險評估程序中的首要步驟。依據風險=概率x影響的公式,筆者認為:判斷風險因子的發生概率與風險因子造成的影響程度就是風險識別的主要任務。亦即,風險識別的對象是風險因子發生的概率和影響程度。風險因子也稱為風險因素,是指引起風險或增加風險損失的涉案因素。承辦人在偵查階段應當及時、全面地收集風險評估信息,識別風險因子。風險因子包括涉案人數、涉案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涉案人員心理健康狀況、涉案人員的職務級別、涉嫌犯罪數額、涉案款物的流向、涉案人員的知識文化水平、涉案人員的社會關系背景、涉案人員的家庭情況、同類案件的社會影響力(新聞媒體關注度、網絡輿情)、第三方(律師、記者、民間團體等)介入情況、引發涉檢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等等。
風險因子發生的概率和風險影響程度按級別均設立高(3分)、中(2分)、低(1分)三等分值。例如,犯罪嫌疑人職務級別這一風險因子可分三級:鄉科級計1分,縣處級計2分,廳局級以上計3分;對于風險影響程度來說,已有媒體報道計1分,多家媒體連續報道計2分,中央以及國家重點媒體報道計3分。
以某檢察機關查辦的某受賄案被撤回起訴引發的國家賠償案件為例:本案涉案風險因子發生概率的評估分值為5分(見圖一);涉案風險因子已經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程度的分值為4分(見圖二)。依據風險管理理論的“風險=概率x影響”公式,在本案中,風險評估總分為20分。可見,風險因子的發生概率和影響的程度是可以估量計算的。即風險值越大,表明全案風險級別越高。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因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由公訴部門作出不起訴決定,致使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對其決定逮捕屬于錯捕。涉案國家工作人員以其遭受了嚴重的名譽損害為由申請檢察院賠償其精神損失二十萬元。該案是國家賠償法實施后較為典型的公職人員申請精神賠償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被告人是針對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強制措施的錯誤決定申請國家賠償,但是案件辦理過程中,由于該案涉案風險因子的特殊性,導致案件存在較大風險的情況下,面對外圍證據不足的現實,偵查部門依然以當事人口供為唯一突破口。結案時,偵查人員依然未取得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證詞,引發上述公職人員訴請人民檢察院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巨額精神損失的負面后果。
2.風險評級
筆者認為,經風險識別程序后,可以根據風險因子的發生概率以及負面影響程度相乘而得的相應分值,將案件的風險評定分為三級:重大風險(30-40分)、較大風險(20-30分)、一般風險(20分以下),并根據風險等級按照不同的程序制定相應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確保每個案件都有相應的風險等級予以對應。
(1)重大風險案件:可能引發重大社會、政治影響的案件;綜合涉案因素分析,可能發生涉案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自殺、自殘等極端行為的案件;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立即立案偵查可能影響當前大局的案件;等等。
(2)較大風險案件:涉案人數眾多的案件;對涉案人員是否構成犯罪存在法律與政策爭議的案件;極有可能引發涉檢上訪的案件;當事人揚言要對檢察機關或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案件;等等。
(3)一般風險案件:犯罪嫌疑人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欠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庭存在特殊情況的案件;涉案金額超過立案標準不多的案件;初查工作已經窮盡,但對是否立案偵查尚有疑慮的案件;等等。
綜上,風險評估的核心就是識別風險因子并對風險評級進行研判的一系列過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執法辦案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誰承辦、誰評估”的原則,由案件承辦人具體負責實施風險評估工作。風險評估結果就是案件承辦人對案件的風險評估意見。案件承辦人形成風險評估意見后,應及時撰寫《反貪辦案風險評估報告》,具體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風險因子、擬定的風險等級等內容。
三、風險預警和風險應對
案件承辦人在對所有涉案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后,應根據《反貪辦案風險評估報告》制訂《反貪辦案風險預警與應對方案》,內容包括:案件基本情況、風險因子、擬定的風險等級、擬定的預警級別、擬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是否存在需要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的問題,等等。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當成立由分管副檢察長、反貪局局領導和1至2名偵查骨干組成的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檢察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負責對案件承辦人提交的《反貪辦案風險評估報告》與《反貪辦案風險預警與應對方案》進行討論、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
領導小組對《反貪辦案風險評估報告》與《反貪辦案風險預警與應對方案》予以審核后,應根據所確定的風險級別,作出相應等級的風險預警及啟動相應等級的風險應對機制。具體而言,確定為重大風險案件的,應作出反貪辦案風險紅色預警,并啟動反貪辦案風險一級應對機制;確定為較大風險案件的,應作出反貪辦案風險橙色預警,并啟動反貪辦案風險二級應對機制;確定為一般風險案件的,應作出反貪辦案風險黃色預警,并啟動反貪辦案風險三級應對機制。
啟動反貪辦案風險一級應對機制的,由檢察長審核決定具體風險應對措施;啟動反貪辦案風險二級應對機制的,由分管副檢察長審核決定具體風險應對措施;啟動反貪辦案風險三級應對機制的,由反貪局長審核決定具體風險應對措施。案件承辦人具體負責風險應對措施的落實,是風險應對的直接責任人,反貪局主要負責人是風險應對的第一責任人。領導小組應當隨時對風險應對措施的落實提出指導意見,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對落實風險應對措施不力的案件承辦人,要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劉繼勝 作者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