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依據何在?——審判長回應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五大焦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結束后,該案審判長李紀紅就社會關注的二審五個焦點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焦點一:為什么沒有發現李某某的精斑仍可以認定構成強奸?
審判長:經審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在偵查機關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且多名原審被告人均穩定供稱,李某某、王某對被害人實施過扇打、踢踹等暴力行為,上述供述不僅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而且有證人李某等證言、湖北大廈監控錄像、物證鑒定意見等在案佐證。雖然法醫物證鑒定沒有檢測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檢測出精斑并非認定強奸的唯一依據。
此外,綜合其他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及當庭指證,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李某證實事后從李某某口中聽到的事實描述等證據,明確且穩定地證明了李某某第一個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奸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李某某等五人在違背被害人意愿的情況下,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焦點二:被害人楊某某為什么一直沒能出庭,是否確實存在嫖娼問題?
審判長:關于本案被害人楊某某出庭問題,經本院通知,其明確表示不出庭,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經傳喚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楊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機關做過多次穩定陳述且已移送在案,現經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響開庭審理,因此可以繼續開庭。
關于是否存在賣淫嫖娼問題,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害人是主動自愿地與李某某等五人發生性關系或向五人賣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系,屬于事后行為,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愿的認定。
焦點三:據稱,上訴人提交了多項新證據,包括新的視頻證據,為什么都沒有認定?
審判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3條之規定:“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p>
二審法院庭審中,上訴人的辯護人向法庭申請出示多份所謂視頻證據,對此檢察員均提出異議,認為與本案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合議庭經依法審查,認為異議成立,因此對辯護人申請出示上述證據,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