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落實,正在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規定了像城管這類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運用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
法案通過最快要等下次審議
距上次審議已近兩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昨起第四次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該法自2005年第一次審議迄今已6年,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繼續審議,這意味著最快也要下一次審議時才有可能通過。
三審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對此,國務院法制辦提出,行政處罰法為解決“多頭執法”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即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因此,相關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行政機關后,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也應當由相應的行政機關實施,否則處罰權就難以落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向常委會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針對上述問題,草案增加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無明顯社會危害不宜“強制”
將城管運用行政強制措施納入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意味著城管的執法行為將必須接受行政強制法的規范。其中草案第五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表示,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一般為城管、文化執法大隊等部門,行政執法必定涉及強制措施,草案增加這個規定是合適的,但他認為應當更加明確地規范程序。
焦點
【亂象】 “亂設”強制措施
嚴格規范行政強制權力
行政強制法草案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進行了嚴格規定,以解決“亂”設行政強制措施的問題。
草案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如果法律通過,這一規定將會對行政法規形成較大影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截至2010年上半年,現行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
對于上述有法律授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如何處理,新草案修改為,“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增加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