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全國人大代表、廣西花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韋飛燕表示,現行法律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處罰過輕,藥品監管可借鑒緝毒做法,從藥品的銷售環節加以控制。
近兩年來,藥品安全事件屢屢出現,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帶來極大損害。韋飛燕認為,這一方面與生產假藥利潤巨大、利益驅動的原因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現行法律的不完善有關。“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法律責任問題,現行法律總體上看處罰過輕,從局部看還存在不完善和不合理的漏洞,這才導致市場上假藥屢禁不止。”
她介紹,《刑法》第140條是以數量來量刑,而大量的假藥都是化整為零直接分散在藥品銷售的終端環節(如醫院、診所、藥店)完成的,每個終端環節銷售的量均不大,夠不上刑事責任,而罰款力度也太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幾乎沒有威懾力。”
《刑法》第141條以對人體危害的嚴重性來量刑,雖有一定威懾力,但也存在漏洞。韋飛燕說,假藥對人類的危害分為兩種,一種是藥品含有害成分,直接致傷、致死,另一種是間接危害,雖然不含有害成分,但也不含有效成分,從而延誤疾病治療時機,造成病情加重、惡化甚至死亡。
“前者的危害顯而易見,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后者則具有隱蔽性和難界定性,現行法律難于制裁。然而,這種危害又是最廣泛最普遍的,對人類生命和健康存在極大的潛在威脅。”
韋飛燕表示,正因為如此,很多藥品銷售者存在僥幸心理,一些專門制造仿冒假藥的不法分子鉆法律漏洞,“他們已經很清楚,假藥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是很難對他們制裁。”韋飛燕說。
對于假藥的監管,韋飛燕表示,現行《藥品管理法》中對生產、銷售假藥的法律責任,主要是針對已注冊的企業為主,而對未注冊的地下工廠觸及不深,這是因為已注冊企業在明處便于管理,而未注冊的地下工廠在暗處無法管理,才使得較多的假藥流進市場。
“這也并非不能防范,我們可以借鑒緝毒做法,通過藥品銷售環節來控制,只要銷售環節不主觀銷售假藥,假藥就無處藏身。”韋飛燕說,任何一個藥品銷售終端都建立在明處,“這比查處未注冊的地下工廠簡單多了。”
她表示,95%以上消費者都是在已注冊的醫院、診所、藥店購買藥品,假藥基本上是通過正規的銷售終端來完成的,因此,藥品銷售的流通渠道及終端是控制假藥泛濫的重要環節,應從立法上嚴加管理。
(編輯:霍默靜 來源: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 記者 劉東凱、向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