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實現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今日(12日)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共48條,分別從債務人財產的界定、撤銷權、取回權、抵銷權、債務人財產的保全解除和執行中止,以及有關債務人衍生訴訟的審理等多個角度,對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
《規定》的出臺,對于準確把握債務人財產范疇,積極有效追收債務人財產,避免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實現債務人財產最大化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保障企業法人市場退出中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受償,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