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于海洋劃界和海洋權益
根據國際法,特別是現代海洋法律制度,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作為陸地領土,可以主張其本身的12海里領海,如不考慮與其他陸地的關系,理論上存在以此為依據主張大陸架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潛在可能性。
在中日東海劃界中,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為中日海洋管轄權特別是大陸架化解主張沖突的焦點。中日之間在海洋劃界問題上存在分歧。因此,劃界不同,對“權益”的界定也只能是相對的。
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978年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談判中,兩國領導人曾經達成口頭諒解,擱置釣魚島問題,雙方均不采取使爭議復雜化的行動。20世紀70年代末,鄧小平有針對釣魚島問題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主張,雙方一度就此達成內部口頭諒解。但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開始否認曾經同中方達成過口頭諒解。這也許是出于國內政治的壓力。
最近,日本迫使美國表示日美安保條約適用于釣魚列島。日美安保條約作為雙邊安排,不應損及包括中國在內的第三方的利益。
2010年以來日本政府逮捕中國船長、石原慎太郎等人的“購島”行動等,導致釣魚島列島問題更加敏感、復雜。也導致東海劃界問題的妥善解決更加遙遠。
3、關于危機管控和合作機制
承認爭議是建立危機管控機制的前提,實現危機管控又是建立合作機制的前提。最大的障礙是,日本不承認存在爭議,而不承認爭議就切斷了協商解決的機會。
設想:首先,在承認爭議、擱置爭議的基礎上,可采取共同約定、巡航的措施。其次,在上述措施確保周邊海域穩定狀態的情況下,啟動在有爭議海域的合作項目。
中日兩國在外交安全領域共同面對著復雜和敏感的問題。心理認知越差,戰略防范越深。中日關系因此處于低谷。走出低谷還需要一段時間,需要雙方在上述敏感問題上搭建協商解決的平臺,加快協商的步伐。
(作者: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所長 李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