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石
開羅宣言所發揮的是基石作用,并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石。
二戰后,整個亞太地區的領土安排和國際秩序的“大廈”就建立在這塊基石上。我們可以從戰后許多國際文件和國家文件中看到這種“基石和大廈”的關系。比如1951年周恩來總理兼外長關于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聲明、1972年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的聯合聲明,均明確以開羅宣言為基礎。
除了中國以外,俄羅斯、朝鮮、韓國以及亞太地區其他國家與日本的領土界線和國家間關系,無不以開羅宣言為基礎。即使美國策劃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性質上是非法的,但其第二條關于日本領土的規定,也不得不以開羅宣言為基礎,不敢過分偏離開羅宣言的規定。
(來源:中國日報網 信蓮 編輯:柳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