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開羅宣言》在反法西斯戰爭的歷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談精神為基礎,由美方代表草擬,經中、美、英三方代表認真討論(中國代表據理力爭),三國首腦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完全肯定,實際上以國際協定的形式公布于世,表達了同盟國打擊并懲罰侵略者、維護國際正義的共同政治意愿。其合理性、嚴肅性、正義性和有效性無庸置疑。
在《開羅宣言》之前的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的《對日宣戰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系者,一律廢止”;在《開羅宣言》之后的1945年7月26日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國代表于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上簽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無條件地將包括臺灣在內的所掠奪的領土全部交出。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后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
這樣,《中國對日宣戰布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這四個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明確無誤地確認了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證了臺灣回歸中國的國際協議具有無可否認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