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日前印發了《關于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堅決剎住節日期間的奢靡浪費之風,構建起節日糾風工作的長效機制。
根據“十個不準”規定要求,各級法院及全體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國慶等節日期間,不準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不準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不準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者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不準違規使用公車或者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不準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于探親訪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動;不準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不準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
為確保“十個不準”規定的剛性運行,規定列明了對違反“十個不準”規定進行紀律處分的依據。最高法院要求充分發揮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的監督作用,切實加強對“十個不準”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動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對違反“十個不準”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