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近日,記者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問題采訪了該案的審判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云。
問: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最近在你院一審宣判,請簡單介紹一下案件的基本情況。
答:被告人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于7月8日作出一審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劉志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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