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真]
印花稅
亦可興風作浪
和契稅比較,印花稅只能算是一個“年輕”的稅種,這個發源地是荷蘭的稅種,如今“僅有”400年的歷史。據稱,印花稅源于1624年荷蘭經濟危機。荷蘭政府為解決財政困難,設計出印花稅,對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進行征稅,并通過政府蓋章的方式,給人們一種印花稅可以保證憑證合法的印象。印花稅一經推出,就收到可觀成效,由于稅率較為低廉,再加上稅源廣大,印花稅的征收總量巨大,并易于被百姓所接受。從而被世界各國模仿沿用。
而對于中國民眾來說,最著名的印花稅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每次該印花稅率的調整,都能引發一次股市的巨大動蕩,印花稅存廢對于市場的影響,可見一斑。
2008年11月,作為救市政策的一部分,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這兩項優惠政策至今仍在延續。
[批注]
契稅原名叫“估稅”
雖然在大多數人眼中,無論是契稅還是“妻稅”,都是個新鮮詞兒。不過契稅的歷史卻異常悠久,屬于中國土生土長的特有稅種。
我國契稅最早出現于東晉時期,名為“估稅”,其與現今的契稅并無實質不同。當雙方買賣田宅、奴婢、牛馬時,只要立有契據,均需繳納稅款。如此算來,契稅已有超過1600年的歷史。
我國現行的契稅制度,主要依據1997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該條例第一條便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批注]
“妻稅”幾何難定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納稅額則等于計稅依據乘以稅率。
不過在“加名稅”的征收中,計稅依據將難以計算。依照《條例》,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情況下,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而“加名稅”所涉及的房屋贈與,并未言明贈與比例,更不要說難以核定的市場價格了。
由此看來,“妻稅”到底該征多少,還是難以定論。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