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障礙
盡管實踐中還有一些環節需協調完善,受訪法律界人士表示,異地審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權力妨礙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是目前應對官員腐敗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在不能完全保證司法審判獨立的基礎上,將異地審判制度化是必要的客觀要求。”一名法學專家對本刊記者說。
但制度化也面臨一些現實困難。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認為,依據中國現行司法體制,腐敗案件的官員實行異地審理,需要考量多方面因素及其本身的政治資源,很難用具體條文一一劃明、予以固化。
洪道德指出,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行政色彩還比較濃厚。貪腐案的當事官員,也是刑事訴訟被告人,其享有的權力與其他被告人并無不同,但是,在異地審理中,涉案貪腐官員卻沒有自己的選擇權、抗議權及異議權。洪道德由此建議,在法律上還需進一步完善。
部分受訪專家提及異地審理的司法成本問題。有司法業內人士指出,異地審理的困難在于偵查環節,所增加的路途耗費不菲,也面臨人生地不熟的地域困難。若再因路途不便,造成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等,將一定程度影響司法公正。
對此,于剛認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由提起公訴的審判地檢察機關或者法院到當地去調查取證獲得材料,如果當地偵查機關取證的材料很完善,審判地的檢察機關便可根據該材料起訴。只需異地審判,無需再異地偵查。
陳衛東認為,是否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確保司法公正,關鍵看被告人在當地審判是否會妨礙司法公正。對于當地黨政高層干部、政法機關領導應當實現異地審理,但對于其他普通官員,不宜一刀切地硬性規定異地審理。
李成言表示,雖然異地審理成本較高,但以損失效益換取更大程度的公正,應當是目前一種沒有選擇的選擇。
受訪專家同時指出,從長遠看,司法審判要減弱行政公權力、“關系網”的干涉,關鍵在于增強司法機關和司法體制自身的“抗干擾能力”。當前存在的司法腐敗問題多發、法律權威不足等現象,不是靠完善異地審理制度就能解決的,最終還是要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不受地方權力掣肘,尋求司法獨立的突破性進展。□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俊杰實習生夏奕趙鵬飛
來源:瞭望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