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級不是唯一標準
“慕馬案”后,越來越多官員腐敗案件實行異地審理。其中,落馬的省部級高官基本跨省異地審理,如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在天津受審,貴州省政協原主席黃瑤在四川被判死緩,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在河北,廣東省原政協主席陳紹基在重慶,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在河南,等等。
廳局級干部腐敗案件則大多在省內異地審理。但這也非絕對,比如,2009年的首都機場原董事長李培英受賄貪污案,其人雖位居正廳,但根據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轄決定,仍采取了跨省異地審理,一審在濟南中院,二審是山東省高院。
前述沈陽市原副市長馬向東也是正廳級,當年跨省異地審理;而同一腐敗窩案中的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是副省部級,卻仍在本省內審理。
有分析人士指出,廳局級干部跨省異地審理,可能背后涉及更高級別官員。譬如,黑龍江省綏化原市委書記馬德在北京受審前,曾檢舉了國土資源部原部長田鳳山和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
通常而言,落馬官員級別越高,異地審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不過,職級不是唯一標準。2010年底輿論關注的河北大學醉酒駕駛肇事一案,因嫌疑人李啟銘的父親李剛系事發地點所在的公安分局副局長,此案一審采取市內異地審理方式,由保定市望都縣人民法院審理。
而涉及政法系統內部人員的案件,也更加注重發揮異地審理的效用。2009年,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就聯合下發《關于以法院工作人員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實行異地審理的通知》。
于剛認為,官員案件是否選擇異地審理,不能一概按照官職和職務來區分;行政級別是一個因素,關鍵在于嫌疑人在當地政法系統的影響。有三類貪腐官員通常要異地審理:一是當地四套班子的主要負責人,二是重要崗位如組織部門、財政部門等的主要負責人,三是司法官員。
基于類似的考慮,在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指定管轄、異地審理也是法院力推的方向。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對本刊記者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行使管轄權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時,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轄。
他指出,指定管轄中所實現的異地審理,在選擇法院時應當按照原審法院的級別進行,比如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官員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