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人員回國創業,隨行配偶和子女均可在創業地或戶籍地落戶。人保部網站昨天公布了《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意見》,這也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各方面政策做出規定。據悉,本市還將制定對非在本地注銷戶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戶口遷移政策。 近年來,隨著回國創業留學人員逐步增加,不少地方出臺了鼓勵創新創業的優惠政策。而之前國家層面上對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和為國服務出臺了專門規定,但特別針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支持政策依然是個空白,此次《意見》的出臺則填補了這一空白。
根據《意見》規定,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是指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留學人員企業一般要由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人代表,或者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人保部表示,要積極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政策支持,既包括創業貸款、稅收優惠、租金減免、土地優惠等,也包括戶口辦理、社會保險、職稱評審、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
具體來說,國家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在創辦初始啟動階段予以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鼓勵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研究探索“銀行+擔保+額外風險補償機制”的貸款模式,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金融服務。
回國創業后,留學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回國創業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創業地或其本人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也可在其本人原戶口注銷地恢復戶口。其中,北京、上海應當結合本地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對非在本地注銷戶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戶口遷移政策。
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可按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境內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還可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國內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比照國內同等資歷人員申報,免試外語和計算機。隨遷配偶就業,用人單位要優先安排。隨遷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