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足金買回家“變”足金,消費者呂先生將商家告上法庭。昨天,通州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辯稱,金飾的印記和標注不符是工作疏忽,并非是原告所說的商業欺詐。
庭審現場
原告:千足金項鏈“變”足金
原告呂先生訴稱,2011年1月31日,他到北京天天人民商城老鳳祥銀樓處想購買一條萬足金項鏈,銷售人員稱沒有萬足金,并向他推薦了一款標簽為“千足金項鏈”的黃金飾品。事后,他用放大鏡發現項鏈本體上鋼號印記刻有“足金”字樣,而發票上面寫的卻是“千足金”。原告找到被告協商,被告銷售人員稱,由于加工時加了焊藥,純度有些低,但仍然可按千足金銷售,千足金與足金可按一個價錢賣,這是行規,并稱老鳳祥產品是國家質量監督局、國家珠寶協會免檢產品,產品印記和標簽內容不一致是過錯,質量沒問題。
原告認為,被告在銷售黃金飾品過程中“以次充好”,用“足金”項鏈冒充“千足金”項鏈,實屬是對原告的一種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被告雙倍賠償并賠禮道歉。
被告:標簽誤差系工作疏忽
被告在法庭上辯稱,黃金項鏈的印記和標注不符是工作疏忽,并非商業欺詐。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被告并不知道印記與標簽不符。此后,原告提出標簽與印記不符時,被告才發現這種情況,并對其他商品進行了清理。
被告稱,之所以發生印記與標簽不一致的情況是因為2008年12月31日國家頒布了《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該辦法實行兩年的過渡期,從標準發布之日起兩年后所有銷售到最終消費者的商品都必須完全符合標準要求。2009年,北京多家首飾專賣機構也聯合發布了一個啟事,凡因工藝需要必須使用焊藥制造的千足金首飾,為符合國家法規,以足金命名。
由于原告購買的項鏈是國家出臺新政策之后生產的第一批項鏈,工作人員疏忽,所以標簽出現失誤,并不是商業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