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商品后不滿意,消費者可以進行無理由退貨,但要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昨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消費者“后悔權”、網絡交易平臺責任等內容做出了修改。
焦點一
消費者承擔運費 防惡意退貨
買了衣服后頻繁退換貨、為騙“運費險”惡意退貨、去競爭對手的網店里購買全部商品然后退貨……目前,網購在退貨方面存在種種問題。
今年4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規定消費者有“后悔權”,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對于草案一審稿,有委員提出,惡意退貨和“后悔權”的濫用,可能會讓賣家和買家之間對于誰來承擔退貨運費產生糾紛。
今年8月的二審稿規定,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但沒有明確運費由誰承擔。審議中,有委員提出,應本著責任分擔,減少惡意退貨情形。為此提議,由消費者承擔退貨的郵費或其他退貨成本。
對此,本次三審稿中明確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焦點二
無理由退貨 拒絕數字化商品
定制的婚紗、新鮮的水果、訂閱的期刊不能退貨,那從網上下載的手機鈴聲如果不滿意能退嗎?
二審稿中規定了五類“無條件退貨”的“例外品”: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
審議中,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提出,建立網絡銷售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好的,但也應防止權利濫用,應進一步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