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圖為朝陽區人民法院發布庭審圖片)中新社發
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今日將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一審公開宣判。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爆炸罪追究被告人冀中星刑事責任,冀中星的辯護人則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冀中星的律師日前還表示,復查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至今仍無結論。
檢方要求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接受了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冀中星的父親、哥哥、妹夫和其他親屬共5人旁聽了本案庭審。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是在違背社會普遍價值觀的情況下實施的。冀中星故意制造爆炸物,且進行了犯罪準備。在機場冀中星喊“我有炸彈”,說明他明知其行為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都有威脅,他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有明確認知。
在量刑方面,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