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冀中星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圖片來自網絡)
據北京法院網消息,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將于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時在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冀中星爆炸一案。
9月17日,“首都機場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冀中星的家屬,朝陽區人大代表,媒體記者及醫護人員近五十人旁聽了本案的庭審。
據檢方指控,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在遇到民警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同時造成一名民警面部、雙臂及胸前背部多處灼傷,被鑒定為輕微傷。爆炸還造成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后冀中星被公安機關當場控制。
據報道,被告人冀中星在當日庭審中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的,認為自己是過失行為。其攜帶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后,自己怕民警搶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后就發生了爆炸。其現在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公訴機關當庭播放了案發現場監控錄像的視聽資料。被告人冀中星在當天庭審最后陳述中表示,這樣做確實非常后悔,希望法院能夠給其一次機會。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