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財技騙過法官
伴隨著當年海信科龍對顧雛軍及格林柯爾民事訴訟案件判決的一系列披露,顧雛軍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手法早已清晰地呈現在公眾面前。
具體來看,顧雛軍的操作手法主要包括:在無任何業務支持的情況下,直接劃轉;從疑似格林柯爾系公司購買與相關公司業務消耗量不配比的原材料,而且其中大部分在預付貨款后一直未收到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透過疑似格林柯爾系公司,以高于資產值的價格,購買資產等。
譬如,2008年6月海信科龍發布的公告顯示,廣東格林柯爾和顧雛軍利用同時控制科龍系公司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身份,指示科龍空調與江西科盛(顧雛軍為實際控制人)簽訂制冷劑采購合同,約定科龍空調向對方采購制冷劑14.1噸,貨款合計人民幣1863萬元。科龍空調向江西科盛支付了全部合同貨款之后,江西科盛將全部款項1863萬元付至制冷劑公司賬戶,但科龍空調至今未收到任何合同貨物。后來,海信科龍發起訴訟后,被判獲賠1428.825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
在這個案例中,通過虛擬身份證注冊相關由顧雛軍控制的公司,是一個關鍵環節。2004年10月20日,顧雛軍就用“李新良”的身份注冊成立了江西科盛工貿公司。10月25日開始,科龍空調就開始與該公司簽訂購買95噸制冷劑的協議。這個身份證上照片為顧雛軍當年的司機,但其余信息均不符合。而用這一身份證注冊的公司還有河南商丘冰熊、珠海泛太平洋廣告公司等等。
記者梳理這些民事訴訟時意外發現,在對顧雛軍挪用資金罪一審刑事判決中,檢方的部分指控(顧雛軍挪用39281萬及侵占4000萬元)遭到佛山中院否定。但海信科龍以同樣的事實、證據提起民事訴訟,卻取得勝訴標的額39201萬元(包括侵占4000萬元)。
在顧雛軍案一審判決書第177~178頁中,法院認為,檢察院指控的顧雛軍指使張宏挪用科龍9000萬至天津格林柯爾供顧雛軍個人使用,證據不足,不予認定。2007年9月,科龍發布公告稱,關于江西科龍訴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天津艾柯、天津格林柯爾一般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佛山中院已判決被告廣東格林柯爾、顧雛軍、天津格林柯爾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江西科龍支付9000萬元。
據業內人士分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確有差別,但佛山中院對同一行為作出的兩種判決結論,很可能是因為在事實認定及法理依據上出現了較大差異。導致法院作出上述不同判決結論的主要原因,應該是事實認定有出入,混淆了天津格林柯爾與天津艾柯,混淆了兩公司的股東及控制關系。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顧當年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手法實在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