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手段“網絡化”
在調研中,康晨還發現,以往在銷售假藥中經常被采用的上門推銷與發小廣告相結合的推廣方式已經逐漸被淘汰;隨著網購的興起,近年來,通過建立網站并利用網絡銷售假藥的情況越來越常見。
“利用網絡銷售假藥的方式有三個特征。”康晨說,“其一,租用境外服務器建立網站,通過夸大甚至虛構療效的方式宣傳藥物;其二,利用木馬、強制彈窗等方式吸引、強迫上網者點擊;其三,采用匯款方式收款,郵寄、快遞方式交貨,不與購買者直接接觸。”
他告訴記者,在西城區檢察院近年來偵辦的多起銷售假藥案件中,銷售假藥者都是通過網絡的渠道來進貨,“由于這種方式隱蔽性極強,很難追查到其上家,導致無法徹底端掉制售假藥的源頭。”
白云山也發現,銷售假藥的手段呈現出“網絡化”的特點,多利用互聯網對“藥品”的療效和功能作虛假宣傳,吸引消費者上鉤,“有的甚至建立了專門的網站推銷自己的‘產品’。”
“例如,在黃某等人銷售假藥一案中,他們建立了網站銷售假藥。”白云山告訴記者,還有的銷售假藥者公然在論壇上打廣告,“例如在劉某銷售假藥一案中,其在百度貼吧里發帖稱,要轉讓印度產的吉非替尼片(治療肺癌用藥),并留下了聯系方式稱貨到付款。”
有媒體報道稱,一位長期研究假藥犯罪的人士透露,國家對藥品生產、銷售、使用有一套完整的監管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流于形式。化工廠為制假者生產假藥原料,無人監管;網上假藥銷售信息泛濫,沒有具體的部門查處。
“針對互聯網上的假藥宣傳,由于其服務器在國外,不易查詢,應從網站提供的聯系方式入手,并通過物流渠道回溯,以追查犯罪嫌疑人。”康晨說。
他在調研報告中還提出了“應利用技術手段對藥品類廣告的網站、網頁進行屏蔽,避免更多人上當受騙”的建議。但他告訴記者,在實踐中,要做到對互聯網上假藥廣告的監管“難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