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又被查出貪污 央視大火案主犯被加刑13年
央視大火案主犯、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原主任徐威,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刑7年后,又被查出在央視新址建設期間貪污322萬余元、索賄10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認定徐威貪污、受賄罪名成立,與前罪判處的7年有期徒刑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0年。
大火案牽出貪腐案
徐威現年52歲,北京市人,具有大學文化,供職央視近20年,長期擔任技術人員,2000年12月起任技術管理辦主任。2001年3月,央視新臺址建設工程辦公室成立,副臺長李曉明任法定代表人,徐威任央視新址辦主任,全權負責工程的報批與建設。
2009年2月9日晚的央視大火后,徐威被檢方認定為火災事故主要責任人。去年7月6日,北京市高院終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7年,其余20名被告人也均被法院認定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然而,徐威在宣判后并未和其他被告人一樣由看守所轉入監獄服刑,而是在不久后被北京市反貪部門轉入一所部隊看守所羈押。
據悉,在央視大火案的偵辦過程中,徐威在央視新址建設期間所涉及的經濟問題已有顯現。最終,央視大火案正常審判,待該案全部審結后,由反貪部門對徐威的經濟問題另案展開偵查。
今年11月21日,檢方以徐威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再次將其公訴至法院。此案經辯護人申請,法院征得檢方及徐威本人同意,最終決定采取簡化程序審理。
向施工單位索賄百萬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間,徐威利用擔任央視新址辦主任兼北京央視國金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國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使用央視國金公司的資金注冊成立北京大新恒太傳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后北京天然恒大廣告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北京中天新藝廣告有限公司。其間,徐威侵吞三家公司公款共計322萬余元,用于購買商品房、親友旅游和出國機票等費用。
除了貪污,徐威還犯受賄罪。法院查明,2008年8月間,徐威利用職務便利,向央視新址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要1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市洪濤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國家建設部最早核定的建筑裝飾甲級設計單位、建筑裝飾施工一級企業,裝修過的文化設施有上海大劇院等,該公司通過競標拿下了央視新臺址電視文化中心劇場精裝修項目。法院在判決中,并未提及徐威為該公司提供了幫助。
原本,央視為了防止工程招標中的腐敗行為和對工程建設的專業化管理,于2003年11月與北京國金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共同創辦央視國金公司,對央視新址建設實行公司化運作,即由央視新址辦將工程委托給央視國金公司,后者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全過程進行管理,并按照建設項目工期和設計要求完成建設任務,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后交還央視。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央視新址辦與央視國金公司難分彼此。新址辦許多人在央視國金公司兼職,徐威則集新址辦主任、央視國金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于一身,他有權將建設資金打入央視國金公司賬戶,后者可以管理費等名義支配,外人無權過問,這使得防范工程腐敗的制度設計大打折扣。
刑期至2029年2月9日
開庭時,徐威對起訴書中指控其犯貪污罪、受賄罪的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律師提出,徐威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涉案贓款全部追繳在案,希望法庭對徐威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威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其索取他人錢款,已構成受賄罪,對徐威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應予并罰。
法院還認定,徐威系索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簡化適用了刑事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徐威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8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發現前罪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要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再把前后兩個判決所處刑罰依法并罰,前罪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本次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因此,法院又將本次判決與徐威因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7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8萬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
宣判后,徐威當庭表示不上訴。
■央視大火案回放
2009年2月9日晚、元宵夜,中央電視臺新址在建的配樓工地發生火災,造成1名消防人員遇難,7人受傷。經調查,火災原因是違規燃放煙花引起,是一起典型的責任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億余元。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