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鑒寶專家被指售假文物遭起訴 稱對方誹謗
毛曉滬向媒體展示涉案文物的資料。
6年來,央視鑒寶節目專家毛曉滬被指出售假文物,先后遭遇拘留、取保候審,在最終被認定不構成刑事犯罪之后,他又被推上被告席。日前,豐臺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劉某要求毛曉滬及中間人楊靜榮返還貨款及損失596萬元的起訴,認定毛曉滬與劉某無直接買賣關系,原告告錯了人。昨天下午,毛曉滬特地召開發布會向媒體澄清,原告稱涉案瓷碗的主人和造假者就是他的說法純屬誹謗,其從來沒有仿制過汝窯瓷。
原告:鑒寶專家賣我假文物
據原告劉某起訴稱,2004年3月,他參加了一個古董培訓班,故宮(微博)博物院副研究員楊靜榮前來講座。他通過對方介紹認識了毛曉滬,并花387萬元從毛的手里購得所謂宋代汝窯碗1只,并附帶一份有楊靜榮等專家名字的鑒定證書。2005年8月,經鑒定,此碗為假貨。后來,他向警方舉報毛曉滬詐騙。毛曉滬先被拘留,后取保候審。現取保期已過,已不構成犯罪。
劉某認為,當時毛曉滬拿著假碗、假鑒定證書和入關證明在交易場所邊等候,參與了交易,而楊靜榮明知是假的鑒定證書,也明知自己的名字被打印在上面,還要交給原告,二被告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現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返還貨款387萬元、支付利息189萬元、賠償間接損失20萬元。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3月,毛曉滬曾將一只“汝窯”缽出賣給王某,后原告從王某手中購得所謂“汝窯”缽,楊靜榮為交易提供了中介。由此可見,假如毛曉滬出售給王某的瓷器與王某出賣給原告的瓷器是同一件,且為贗品,由于原告與毛曉滬之間不存在直接的買賣關系,所以原告所受損失的直接加害人是王某,而非毛曉滬。
因此,即便按照原告所主張的侵權責任糾紛,毛曉滬也非本案適格被告。楊靜榮并非交易的當事人,僅有中介的作用,并非侵權人,故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