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手腕”,消費者可確認條款無效
【案例】
2011年2月,杜娜所開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開業,促銷廣告中稱如辦理貴賓優惠卡,可享受八折優惠。因杜娜的客戶較多,為圖個方便,也為省一些費用,便交了1萬元辦了一張貴賓優惠卡。可半個月后杜娜前往用餐后,發現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釋,優惠僅限于開業促銷期的一周內,雖當初沒有說明,但優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點評】
類似“耍手腕”情形,還有持卡消費實際比現金付款還高、擅自變更名稱或新負責人不理舊賬等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實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護酒店利益,而剝奪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這些內容,屬于無效條款。”《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也指出,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即酒店并不單獨擁有最終解釋權。
“玩縮水”,消費者可要求按約履行
【案例】
2011年3月初,上官楚在一家健身館交30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約定特殊情況下可退卡或將卡轉讓他人。三個月后,上官楚因懷孕不能繼續鍛煉,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時間再來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雖承認情況特殊,但卻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須一人一卡相對應”為由拒絕上官楚轉讓別人。在上官楚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給付余款的60%。
【點評】
類似“縮水”消費,還有商家向消費者推銷“預付款消費”時或合同訂立初期,尚能為消費者提供高質量服務,但此后無論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均有明顯下降,甚至減少服務項目、顧客較多時被扔在一邊現象。
上官楚與店主特殊情況可以退卡或轉讓的約定,是一種附條件的解除合同行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指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即在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違反了自身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