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東莞一儲戶熊某用假名在銀行開戶,實行實名制后又向銀行提供假身份證。2007年,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身份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務。
熊某將銀行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儲戶勝訴,銀行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萬余元。
假名存款 90萬余元取不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證件,熊某就在中國建設銀行東莞某分理處以“江昌慧”的名義開立了存款賬戶。其后幾年間,熊某向該賬戶累計存入90多萬元。
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請人偽造了一張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并辦理存款業務。
去年3月,熊某想取錢時,銀行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認定“江昌慧”的身份證為假身份證,遂以無法確定存款人身份為由,拒絕辦理支取手續。
無奈,熊某讓公安局開具證明,證明顯示公安局證實熊某曾辦理姓名為“江昌慧”的假身份證,公安局已按規定收繳了身份證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銀行仍然以無法確認證明其真實性為由拒絕辦理。
法院核實儲戶身份真實
去年5月11日,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支付存款本息。
去年6月2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銀行方面表示,由于識別不了熊某是否就是“江昌慧”,銀行也沒有到公安局核實證明,所以不能讓其支取款項。
東莞市第三法院主動介入了調查,證實“江昌慧”的確就是熊某,同時在庭審現場勘察,證明了存折和密碼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