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廣東省法院首宗虛名存款進入民事審判的案件
法官提醒類似情況應盡快辦理,否則證據將難以收集
核心提示
12年前,熊某為方便用假名在東莞一銀行開設存款賬戶,并陸續存入90多萬元。10年前,我國開始施行存款實名制,熊某又圖方便偽造假身份證提供給銀行。2007年6月底,銀行以無法認定熊某為存款人為由拒絕為其辦理存款業務。
熊某無奈將銀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就是真實的存款人,判決銀行敗訴應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萬余元。本院宣判后,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據介紹,本案是廣東省法院首宗、建設銀行全國首例虛名存款進入民事審判的案件。
儲戶
身份已證實 取款理由充分
熊某表示,之所以使用“江昌慧”的名字,是因為自己以前身份證不在身上,當時存錢也并不需要身份證和真實姓名,只需存折和密碼。
他認為,公安機關既然已經核實,自己又有原始存折和密碼,而且銀行留有“江昌慧”身份證復印件又與其所持有的“江昌慧”身份證相同,他有充分的理由取回這筆錢。
銀行
按規定操作并無過錯
銀行方面表示,銀行通過系統核查顯示“江昌慧”的身份證號碼不存在。對于熊某的身份識別工作,銀行認為完全是按《個人存款實名制規定》等相關規定操作,并無過錯。
銀行還稱,如果熊某是存款賬戶的真實持有人,就應當按實名制規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使用實名進行登記。否則銀行方面不敢貿然辦理支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