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長春“3?4”盜車殺嬰案進行終審宣判。吉林省高院終審裁定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3月4日7時許,被告周喜軍盜走長春一超市前停放的銀灰色豐田RAV4 越野轎車。上車后,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后排座上,仍駕車逃逸。行駛中,車上嬰兒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隨后,周喜軍將嬰兒埋于積雪中。此案一度引發長春乃至吉林省范圍內的警民大搜救,周喜軍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于3月5日下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此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周喜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喜軍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終審裁定認為,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習編輯 黃金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