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收個稅阻力何在
關于按家庭征稅還是按個人征稅的問題,看似是個技術型的問題,其實有其深刻的背景。近年來,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一舉一動都會引發無數人的關注。
而個稅改革屢次引發爭議的根本原因在于,當前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稅負普遍感覺過重。
“我們公司的高管基本上都是從香港那邊簽約發工資的。”上述外企白領說,“如果你在香港掙一百萬元,到手的大約八九十萬元,而在這里掙一百萬元,到手的也就五六十萬元。如果你掙二百萬元,還留在這里工作,那意義就不大了,太吃虧了?!?/p>
一個年薪120萬元在北京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如果按照每月領取10萬元計算,那么按照現行稅率,他每月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大約是28000元左右,一年所繳納的個稅在33.6萬元左右。
一位年薪在二百萬元左右的私企高管則告訴記者,他的工資也是在香港發的。他在香港先注冊了一家公司,然后總公司再將錢打到這家公司的賬上。
正是由于對目前的稅負爭議過大,在此次是否應該按照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爭論中,中國人民大學財稅法研究所所長朱大旗教授就提出,“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是我國個稅制度的改革方向,這早已是共識,如果不下決心推動,永遠都實行不了?!痹谒磥?,“任何一項新政策出臺時都相對粗糙,邊走邊修,有問題不斷解決。如果要真正降低居民稅收負擔,個稅改革應把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作為突破口,而不能只集中在不斷調整起征點的問題上?!?/p>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個人征收,這種稅制客觀地造成了已婚已育者所負擔的稅收與未婚未育者不夠匹配。要確保納稅人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信賴感,長期維持其適用效力,就必須維護個人所得稅的量能課稅原則。個人生存權保障的優先性需要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得以貫徹,納稅人的家庭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應優先于其納稅義務,從而使得每個人生存權保障的支出得以在家庭所得總額中減除,確保其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父母生存之必需?!毕旅裾f。
雖然按家庭征收個稅更加公平,但張斌認為,可不可行還要看具體情況。按家庭征收個稅的運行成本很高,首先是“家庭”這個概念怎么界定:一個家庭的成員包括哪些人,夫妻是否離婚,是否有孩子,是否有老人需要贍養,甚至是否有旁系親屬的孩子需要撫養。再者,怎樣確定一個家庭的收入:一個人的收入來源有很多,除了工資薪金所得,還包括勞務報酬、稿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等,這些情況本身就很復雜,需要各地征管部門聯網建立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還要對不同的情況制定差別扣除標準,實行差別化的稅收扣除,量能納稅。這樣整個運行成本就非常高。按家庭征收個稅的高額運行成本和提高稅制本身的公平性這兩者之間要慎重權衡。
此外,劉尚希還認為,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的主要依據是,以家庭為課稅單位,需要準確搜集家庭總收入和家庭人口數等數據,全國有數以億計的家庭,通過家庭誠實申報的方式搜集家庭總收入,基本是不可能的,擁有灰色收入的家庭,更不可能如實申報。我國從2006年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收入超過12萬元、在兩處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類情形須向稅務部門自行申報納稅,目的是想讓高收入的納稅人適應自行申報個稅的相關程序,慢慢建立相應意識,但實施情況并不好,個人的申報意愿與規范性以及稅務機關對漏報的追查都跟不上。
上述私企管理人員向記者質疑:“按家庭征收個稅究竟是不可行還是不愿意?就技術手段來說,現在對家庭收入進行統計也未必就那么困難。如果真的按照家庭來征收個稅的話,那么,在當前的社會中,究竟是哪一部分人最不愿意對家庭財產進行電子清算,進而公之于眾呢?某些既得利益者又是否有可能成為按家庭征收個稅這一政策推進的阻力呢?”
個人所得稅改革路在何方
那么,我國未來的個稅改革之路究竟該如何進行,才能更加確保公正公平呢?
席月民建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并廣泛采用源泉扣繳的征稅方法,這種稅制比較適合按個人進行征收。在不改變現行稅制的情況下,直接改采按家庭征收并不可行,因為這無疑會增加征納稅的成本,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我國目前仍處在城市化過程中,頻繁的勞動力流動與傳統的戶籍制度之間關系一直較為緊張,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其“屬人稅”的性質與用于認定家庭關系的戶口簿的地域管理之間短時期內無法實現統一,不便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但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如果改采綜合所得稅制或者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并實行自行申報納稅,則按家庭進行征收會變得實際一些。當然,按家庭進行征收時,為真正實現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法還必須建立科學、完善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綜合考慮基于維持本人和家庭最低限度生活的人的扣除,基于同正常人比起來會增加生活費用的殘疾扣除、老年扣除、鰥寡扣除,基于降低納稅能力的雜損扣除和醫療費扣除,以及基于不具有擔稅能力的社會保險費扣除和鼓勵社會公益的捐贈扣除等,同時還要對家庭收入的合算與分攤在稅法上作出妥善處理,正確引導社會就業。
“任何促進個稅公平的改革都要充分考慮稅收征管的約束。個稅的改革應該首先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即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實施的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范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征?!睆埍笳f,國家從第九個五年計劃開始,就已經提出要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作為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但是直到現在,這一改革目標還依然停留在研究層面,沒有什么實質進展,只有切實地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即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才能再去考慮按家庭征收個稅這個問題。(記者杜曉 實習生 唐瑤瑤)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