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專家稱“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引發新一輪論戰
任何促進個稅公平的改革都要充分考慮稅收征管的約束。個稅的改革應該首先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即在保持現行分類所得稅制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實施的年所得超過12萬元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通過對部分所得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對已經進入自行申報范圍的納稅人先行實施綜合計征
作為稅制改革的中心話題,是否應當按照家庭計征個人所得稅,近來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從理論上看,按家庭來征收累進個稅,可以有效地彌合第一次收入分配的差距,更好地促進社會公平,是科學發展觀的應有之義。
不過,按家庭來征收累進個稅,在我國目前確實有著現實的困難。比如,流動人口超過兩億;還有法治環境不佳,主動報稅意識不強,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稅務部門核定難度大等等。值得思考的是,這些困難,真的能夠成為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的理由嗎?
對于頗多非議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按家庭征稅是否可行?
財政部有關專家近日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解釋和回答,再度引發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又一輪討論熱潮。
按家庭征收個稅更加公平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近日發文表示,按家庭計征個稅不可行。
劉尚希認為,從現實條件來看,按照家庭征收未必是最優選擇。從13億人口的巨型國家這個整體來觀察,需要權衡的問題將成幾十倍增加,無法實施一個超出自身駕馭能力的復雜稅制。在我國法治環境不佳的情況下,稅收腐敗無法避免,吃虧的最終是普通老百姓。
劉尚希還認為,“留守兒童”、“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大量跨越地域的家庭結構,會使稅收成本高到難以實施的地步。
劉尚希建議以單一稅來取代累計稅,“世界上已經有27個國家(地區)實行單一稅,個稅變得進一步簡單、透明和實質公平”。
對于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什么樣的形式征收,早已經有了不同意見。
在2011年4月下旬,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在內的部分委員提出,現行個稅征收辦法對家庭負擔沉重的納稅人不公平。“兩個3口之家,其中一個家庭只有一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需要繳個稅;另一個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3人都不用繳個稅,這樣顯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考慮家庭負擔進行征稅改革,宜早不宜遲。”
一位外企白領就對記者說,“我一個月征一萬元,可是我的父母退休工資都很低,我每個月需要給他們寄生活費,但是我有的同事和我掙得一樣多,家就在北京,卻沒有任何負擔,甚至父母還能再補貼點錢。如果要我和我的同事交一樣多的稅,這公平嗎?”
“就個人所得稅而言,量能課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本質要求,納稅能力的高低取決于個人財富、收入與支出之間的綜合比較與考量。判斷一國個人所得稅制是否公平,不能拋開婚姻和家庭這一重要因素。婚姻、家庭與稅制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倡導的重要原則,在堅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單身與單職工家庭、單職工家庭與雙職工家庭、無子女家庭與獨生子女以及多子女家庭,在個人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其納稅能力會因具體支出水平的不同而表現出明顯差異。因此,按個人還是按夫妻甚或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衡量其納稅能力時結論是完全不同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室主任席月民說。
席月民認為,無論是勞動性所得,還是資產性所得,抑或是二者的結合,相比之下,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要比按夫妻征收、按個人征收更為公平一些,這主要是因為家庭支出是勞動力再生產過程中所無法避免的支出,無視勞動者及其所撫養、扶養、贍養的家庭成員之生活必須支出,而只對比勞動者個人收入的多寡,并不能科學地體現不同人群收入的真實價值和納稅能力。
“按家庭征收個稅更加公平,因為家庭是一個社會運行的基本單位,而現行個稅征收機制,不計算家庭人口,不考慮撫養贍養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說對那些家庭負擔沉重的納稅人不公平。”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