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爭議焦點 ————
轉讓合同對被告有無約束力
原告訴稱,商標專用權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繼受取得。臺灣唯冠與IP公司簽署協議轉讓了所有iPad商標的全部權益,其中包括在中國注冊的兩個商標。因此,被告應該履行將涉案商標轉讓給原告IP公司的義務。
被告則認為,商標轉讓協議發生在IP公司與臺灣唯冠之間,對被告所有的兩個在中國注冊商標進行轉讓,雖然協議列明標的,但顯然是無權處置,對被告不產生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如果想購買被告的商標,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與被告簽訂轉讓合同,并辦理商標轉讓手續。而臺灣唯冠與IP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并非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商標轉讓協議不是被告簽訂,而協議涉及到被告的注冊商標,在協議簽訂后被告也無追認,因此本案合同對被告無約束力。
另外,原告認為涉案轉讓商標協議屬于集體轉讓交易,而法院稱深圳唯冠與臺灣唯冠是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授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的只是臺灣唯冠,故不能認為是唯冠集團的集體交易行為。
表見代理能否成立
原告認為,臺灣唯冠即使沒有對iPad商標的處置權,但臺灣唯冠代表被告簽約表見代理成立。作為該案爭議焦點的專業術語,“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被告辯稱,從未授權任何人轉讓iPad商標,原告與臺灣唯冠之間買賣第三人的商標,其主要過失在于原告方,表見代理根本不成立。
法院認為,表見代理是合同沒有相對人或者相對當事人不明確,一方當事人以為代理人有權處分合同標的物,與該代理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商標轉讓合同不是被告與原告訂立,而是臺灣唯冠與IP公司訂立,該合同有明確的相對人。被告也沒有任何書面的委托或者授權臺灣唯冠與原告IP公司進行談判或者訂立合同轉讓商標。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方要商業獲取他人的商標,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且與深圳唯冠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據業內人士分析,蘋果公司或將上訴,否則使用iPad商標將變成侵權,不僅面臨巨額處罰,iPad產品還可能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