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計建議
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形成有其歷史的、客觀的原因,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也發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在債務舉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現一些問題,有的地方還存在較大風險隱患,應當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風險。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積極穩妥地處理存量債務。對競爭性項目和有經營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形成的,或者是已成為競爭性企業的債務,應剝離政府償債責任,主要用項目自身收益來償還,必要時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財政補貼;對無經營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形成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地方政府應制定償還計劃,通過預算安排落實償債資金;對還本付息壓力較大、償債出現困難、債務風險較大的地區、行業和單位,各級政府應進行動態監控,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二)繼續推進融資平臺公司的清理規范,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行為。各地應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要求,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整合并規范融資平臺公司。通過兼并重組、關閉改制、充實公司資本金、引進民間投資等方式,促進融資平臺公司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變相舉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堅決制止為融資平臺公司等單位舉借債務違規提供擔保和承諾。切實處理好融資平臺公司新建項目和在建項目的融資問題,嚴控新開工項目,防止盲目鋪攤子、上項目;對在建項目,地方政府應積極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或市場化方式解決后續資金的來源,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
(三)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實施全口徑監管和動態監控。可研究賦予省級政府適度舉債權,逐步探索向具備條件的市級政府推開,舉債計劃需經國務院審批,編制地方債務預算,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對政府負有償還責任之外的其他相關債務,各級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批和控制規模,建立備案制度。健全債務監管體系,將債務“借、管、用、還”等情況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績效和任期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明確和落實責任,防止違規、過度舉債,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后,有關部門和地方正在按國務院要求,逐項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要求,為分清政府償債責任,此次審計按照法律責任主體,將地方政府性債務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即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等單位舉借,以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第二類是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即由非財政資金償還,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地方政府要承擔連帶責任;第三類是其他相關債務,即由相關企事業等單位自行舉借用于公益性項目,以單位或項目自身收入償還的債務,地方政府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負有任何法律償還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政府可能需給予一定救助。
來源:審計署網站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