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一)基本案情
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新化工公司”)系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被告人胡文標系標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標新化工公司生產負責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被告人胡文標、丁月生在明知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21萬元。
(二)裁判結果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胡文標、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含有毒害性物質,仍然直接或間接地向其公司周邊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結果的發生,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屬共同犯罪。胡文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胡文標系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并罰。據此,撤銷對被告人胡文標的緩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