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一)基本案情
重慶長風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風公司”)委托被告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光公司”)處置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次級苯系物有機產品)。之后,被告人蔣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交由公司員工被告人夏勇負責。夏勇在未審查被告人張必賓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將長風公司委托處置的危險廢物直接轉交給張必賓處置。張必賓隨后與被告人胡學輝和周剛取得聯系并經實地察看,決定將危險廢物運往四川省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黃水沱傾倒。2011年6月12日,張必賓聯系一輛罐車在長風公司裝載28噸多工業廢水,準備運往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黃水沱傾倒。后因車輛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駛入黃水沱,周剛、胡學輝、張必賓等人臨時決定將工業廢水傾倒在大坳口公路邊的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張必賓在長風公司裝載三車鐵桶裝半固體狀危險廢物約75余噸,傾倒在黃水沱振興硫鐵礦的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并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產作業產生影響。經鑒定,黃水沱和大坳口兩處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現場清理費、運輸費等為918315元。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興文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化工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違反國家關于化工危險廢物的處置規定,將工業污泥和工業廢水交給不具有化工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張必賓處置,導致環境嚴重污染,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必賓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且后果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剛、胡學輝幫助被告人張必賓實施上述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張必賓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張必賓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對蔣云川、周剛、胡學輝宣告緩刑。判決宣告后,被告單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