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6月1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將于6月19日正式實施,并公布四起環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1、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2、云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3、重慶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4、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案例1:
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來,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以下簡稱“紫金山金銅礦”)所屬的銅礦濕法廠清污分流涵洞存在嚴重的滲漏問題,雖采取了有關措施,但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該涵洞滲漏問題日益嚴重。紫金山金銅礦于2008年3月在未進行調研認證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擅自將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環保廳明確指出問題并要求徹底整改后,仍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徹底,隱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縣降水量達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銅礦所屬銅礦濕法廠污水池HDPE防滲膜破裂造成含銅酸性廢水滲漏并流入6號觀測井,再經6號觀測井通過人為擅自打通的與排洪涵洞相連的通道進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內擋水墻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 m3,造成下游水體污染和養殖魚類大量死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搶險的3號應急中轉污水池又發生泄漏,泄漏含銅酸性廢水500 m3,再次對汀江水質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銅、鋅、鐵、鎘、鉛、砷等的污染,造成養殖魚類死亡達370.1萬斤,經鑒定魚類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同時,為了網箱養殖魚類的安全,當地政府部門采取破網措施,放生魚類3084.44萬斤。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違反國家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環保隱患,繼而發生了危險廢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質受到污染,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陳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銅礦礦長)、黃福才(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處長)是應對該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文賢(紫金山銅礦濕法廠廠長)、王勇(紫金山銅礦濕法廠分管環保的副廠長)、劉生源(紫金山銅礦濕法廠環保車間主任)是該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對該事故均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據此,綜合考慮被告單位自首、積極賠償受害漁民損失等情節,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被告人林文賢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劉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陳家洪、黃福才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