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落戶城鎮后原有土地權益
《通知》規定:現階段,農民在城鎮落戶后,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也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土地流轉。
各地應引導農民進城落戶依法依規,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逐步探索建立農民進城落戶后的城鎮住房保障與原有宅基地使用權退出相銜接的制度。
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職業的界定更加明確
《通知》專門對合法穩定住所做了統一規定,合法穩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就業單位設立集體戶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通知》還對合法穩定職業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將合法穩定職業界定為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來源:東南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