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暫住證》或《居住證》辦理年限
《通知》規定,對在縣(市)城區居住和在福州、廈門以外的設區市所轄的區居住的務工、就業人員落戶,將需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的年限由原先的都要求滿5年分別調整為滿2年和滿3年。
在縣(市)城區居住的務工、就業人員,只要滿足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2年并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并納稅滿1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的條件,就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在福州、廈門以外設區市所轄的區居住的務工、就業人員,只要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3年并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并納稅滿3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同時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滿3年,就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見義勇為者、專業技術人才等人員落戶 無居住年限
《通知》專門針對人才及勞動模范、見義勇為等人員落戶作出規定,在居住地被評為縣級及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縣級及以上勞模待遇)、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業且有合法穩定住所,并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的,可將戶口遷往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