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息權”
落實好尚需“時間表”
“過去休假太集中了,過年過節才休息,這種狀況不能讓員工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調整,而帶薪休假更靈活,更人性化,能夠滿足職工的特殊需求。”全國政協委員林用三認為。
我國從2008年開始執行職工帶薪休假條例,但相關調查顯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到帶薪休假。
《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出現“帶薪休假”是在2008年。時隔四年,這四個字再一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在蔡繼明看來,這是一種信號,“2008年政府報告中就寫過一次,今年再次強調,說明政府重視。”
與往年略微有些不同的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上的帶薪休假,在“落實”后面多了一個“好”字,即“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
帶薪休假作為公民的基本權益之一,怎樣才能被落實好呢?
“連續三天的‘五一’假期,人們為什么還感覺假期短呢?我想,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帶薪休假落實不好。”云南省德宏州總工會主席孫春蘭說,帶薪休假是每個職工的權益,如果一個人每年帶薪休假十天半個月,相信就不覺得假期少了。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年假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通過具體規則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順利推行。然而從近年的實施效果來看,相關政策法規并未得到有效落實,甚至受到一些用人單位的公開抵制。單位領導不重視,工作崗位專業性強且嚴重缺人,《條例》沒有制定責任追究方面條款,對未休假的補償金因沒有列入財政預算而無法真正落實等一系列尚待求解的問題讓落實好“帶薪休假”困難重重。由于員工和單位“地位不對等”,法定的帶薪假常常成為一紙空文,鮮見有單位因違反這一制度受罰,這更加重了帶薪休假落實的困難程度。
據蔡繼明委員介紹,近年來,我國工會用“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督促一些企業建立了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同樣,工會系統也可以幫助職工落實好帶薪休假權。
中華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部長鄒震強調,應將帶薪休假寫入集體合同。“如果發生這方面的糾紛,職工可以有集體訴訟的權利。”
國家勞動行政部門則應當幫助勞動者保持申訴途徑的暢通,同時應當更加完善各級工會的職能,使其更好地發揮勞動者權利代言人的功能。
針對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問題,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稱,帶薪休假目前的落實情況還不理想,但將是長期改革方向。
不管是監管,還是法律保障,在林用三委員看來,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都要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究竟需要多長時間,我們現在并不清楚,但“落實好帶薪休假制度”一定是今后工作的發力方向,而且,“企業和職工的意識都要慢慢改變”。
高度重視帶薪休假制度(鏈接)
【提案人】
全國政協委員 施杰
【內容提要】
根據《公務員法》和《勞動法》制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公務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提供切實可靠保障的人事部發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已實行。然而,相關的統計數據和實地調研情況表明,該《條例》和《辦法》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對廣大職工而言,帶薪休假目前仍大多數停留在紙上,并沒有落到實處。
【提案建議】
建議國家相關部門重視廣大職工的帶薪休假權,要在各種媒體上加大對該權利的宣傳,采取板報、廣播、講座、座談等方式開展宣傳,幫助各企業、機關單位樹立重視帶薪休假的觀念,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各企業、機關也應順勢而為,采取更為科學的崗位分工和協作機制,不致因一人休假而影響全局,以帶薪休假為常態,未休假補償為例外。各級財政每年要將未能休假的補償金納入預算,對不按照《條例》和《辦法》執行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制定具體的懲處辦法,以保障廣大職工的該項權利能真正落到實處。對因缺員而導致的不能休假情況,建議實行聘用員工的方式緩解。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