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刑事訴訟法修改
采取強制措施后,怎樣盡快“通知家屬”?
2003年6月4日,四川省金堂縣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將涉嫌盜竊犯罪的李桂芳刑事拘留。李反映其3歲的女兒思怡獨自在家,請求通知其姐姐照顧。因沒有通知到,17天后,人們發現,小思怡已餓死在家中多日……
讓親人第一時間知道行蹤,是每個人的愿望。一審稿設置了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這一規定引起較多反對。
據悉,2011年8月底到9月底,全國人大通過網絡征集到7489人的80953條意見。其中,比較多的意見擔心該條款易被偵查機關濫用,造成秘密關押拘捕,建議一律通知或規定“不通知”的最長期限。
吸納民意,二審稿新增規定: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后,應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家屬;逮捕后,除無法通知以外,應一律24小時內通知家屬。
對此,范徐麗泰委員很贊同:“這平衡了偵查的需要以及家屬的知情權?!?/p>
來自香港的吳清輝代表在肯定新規定的同時提出:“草案規定,一般都在24小時之內通知,這是非常好的,可是司法實踐中,能不能都做得到呢?”
小思怡的例子,也為委員所關注。一審時,沈春耀委員就此建議增加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二審稿吸納了這一建議。
針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陳舒建議,明確公民在強制措施前得到辯護的權利,“保證相關機關在審批時,能夠充分聽取控方和辯方的意見,增加制衡和及時糾錯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