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問刑事訴訟法修改
圖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主要調整點。 新華社記者 高微編制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寫入憲法,建議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中的‘保護人民’改為‘保障人權’。”在剛閉幕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達列力汗·馬米汗表達了與會者的共同心聲。
在這次會議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二審稿)繼續提交常委會審議,立法者們從細節入手,提出了實現“保障人權”的若干建議。
非法證據排除,如何更有操作性?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同年5月12日至15日,商丘市檢察院分別對涉嫌刑訊逼供和玩忽職守的公安干警立案偵查……
刑訊逼供,歷來為民眾詬病,也是立法者力圖根治的痼疾。其根源之一在于,刑事訴訟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得不足。一審稿令人眼前一亮: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面,新增“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我國法律中一直有這個精神,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此也有明確要求。”一審時,沈春耀、辜勝阻委員提出,實踐中,刑訊逼供禁而不止,必須改變“口供為王”的狀況,增加這一規定非常必要,要堅持。
這也是二審時委員們的主張。賀一誠委員還提出,二審稿在規定“不得自證其罪”的同時,還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兩項原則存在對立和矛盾,將來實際操作會引發問題。
對非法證據的庭審調查程序,南振中委員指出,二審稿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線索或證據,或由偵查人員等有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前者在訴訟活動中基本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可以獲得執法人員違法證據的手段和措施;讓后者出庭說明情況,如確實違法,無異于讓執法者自證其有罪。”他建議,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以全程連續的訊問錄音、錄像為依據。
對非法獲取的物證、書證,二審稿規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應當排除。列席此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張淑琴均對此表示擔心,認為給了非法取證較大游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