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今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企業資質共分4級。 意見稿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10日。 以下為《意見》全文。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體定義)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資質功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第四條(管理機構)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資質功用)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應當體現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用語。
第六條(資質級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資質等級。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含新增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應當申請暫定資質。
第七條(分級審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余資質等級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開發范圍)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異地開發)以本企業名義從事跨地區開發經營的,應當在項目開發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并將異地開發項目和異地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員情況報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